南京迅速啟動政府采購應急機制 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疫情就是命令,采購維系生產。面對突如其來的聚集性疫情,南京市財政局迅速行動,一方面確保應急防疫物資采購“綠色通道”暢通,一方面保障政府采購不因疫情出現明顯梗阻,維護全市公共消費領域供應商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7月25日,市財政局印發《關于疫情防控阻擊戰期間加強政府采購活動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從四個方面對全市政府采購活動做出針對性的規定,服務保障財政預算按進度執行、采購需求按計劃滿足、供應商企業正常生產經營。
一是建立疫情防控物資采購“綠色通道”。明確與疫情防控緊密相關、確需緊急實施的政府采購項目,建立采購“綠色通道”,可不執行《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購進口物資無需審批。
二是確保政府采購活動穩定有序進行。對非緊急采購,采購單位應根據情況選擇相應的采購方式,同時盡量選擇網絡、電話、郵寄等非現場方式實施采購活動,專家評審費用在規定標準基礎上,考慮交通、核酸檢測等特殊因素適當增加。
三是加強采購活動場所防疫保護。強調各方當事人應嚴格執行疫情防控要求,對確需現場開展的采購活動,做好通風、消殺、體溫監測、人員信息登記、健康碼和核酸檢測查驗等工作,盡可能減少現場人數、加大座位間隔、縮短工作時間。
四是完善政府采購緊急實施內控機制。規定采購單位應在確保采購時效的同時,提高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保證采購質量,并加強采購文件和檔案的管理,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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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就是命令,采購維系生產。面對突如其來的聚集性疫情,南京市財政局迅速行動,一方面確保應急防疫物資采購“綠色通道”暢通,一方面保障政府采購不因疫情出現明顯梗阻,維護全市公共消費領域供應商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7月25日,市財政局印發《關于疫情防控阻擊戰期間加強政府采購活動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從四個方面對全市政府采購活動做出針對性的規定,服務保障財政預算按進度執行、采購需求按計劃滿足、供應商企業正常生產經營。
一是建立疫情防控物資采購“綠色通道”。明確與疫情防控緊密相關、確需緊急實施的政府采購項目,建立采購“綠色通道”,可不執行《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購進口物資無需審批。
二是確保政府采購活動穩定有序進行。對非緊急采購,采購單位應根據情況選擇相應的采購方式,同時盡量選擇網絡、電話、郵寄等非現場方式實施采購活動,專家評審費用在規定標準基礎上,考慮交通、核酸檢測等特殊因素適當增加。
三是加強采購活動場所防疫保護。強調各方當事人應嚴格執行疫情防控要求,對確需現場開展的采購活動,做好通風、消殺、體溫監測、人員信息登記、健康碼和核酸檢測查驗等工作,盡可能減少現場人數、加大座位間隔、縮短工作時間。
四是完善政府采購緊急實施內控機制。規定采購單位應在確保采購時效的同時,提高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保證采購質量,并加強采購文件和檔案的管理,留存備查。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加強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讀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論述和對江蘇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3·7”福建泉州坍塌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我省既有建筑安全管理,確保建筑使用安全,切實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切實加強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就有關問題作如下政策解讀:
一、《通知》的出臺背景及主要特點
既有建筑安全管理與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息息相關。隨著城鎮化快速發展,我省既有建筑的保有量逐年增加,建筑的結構構件、設備設施因使用年限增加而逐漸老化,極易產生安全隱患。同時在既有建筑使用過程中,因產權人或使用人擅自拆改建筑結構或私自改變建筑空間用途、使用功能,造成建筑主體結構受到破壞或建筑結構、設備設施超負荷使用,導致的建筑使用安全事故屢有發生。今年發生的“3·7”福建泉州坍塌事故,給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敲響了警鐘。為加強我省既有建筑安全治理體系建設,指導各地切實保障既有建筑安全,特出臺此《通知》。
《通知》針對法規體系建設、安全責任界定、改擴建(裝飾裝修)監管、安全隱患排查、危險建筑監管及解危等全過程提出要求,鑒于既有建筑面廣量大且產權多元,涉及城鄉各行各業,重點強調各地人民政府屬地管理的原則,明確了“三個責任”,即既有建筑所有權人或實際使用人、管理人的使用安全主體責任;教育、衛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文物保護、體育、交通運輸、商務、民政、民族宗教事務等行業部門對相應公共建筑的指導督促責任;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管責任。要求各地加快構建既有建筑安全網格化管理體系,建立“責任人自查、基層網格排查、部門聯查、第三方專業檢查、政府督查”的常態化安全隱患排查機制。同時,明確要求嚴厲打擊非法建設、違規改造、擅自改變建筑用途等行為,對違法違規的使用安全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并實施信用聯合懲戒。
二、《通知》調整的既有建筑包括哪些?
本《通知》調整的既有建筑,是指全省城鄉范圍內、各行各業中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建筑物,包括了工業建筑和民用建筑,其中民用建筑又可分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如學校、醫療衛生機構、文體場館、車站、商場、賓館、飯店、集貿市場、養老和福利機構、宗教活動場所等)。就建筑物內涵而言,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等(如給水排水、電氣、建筑智能化系統、采暖與通風空調等),不包括工業以及其他各類生產經營用建筑物內因生產經營需要安裝的各種生產工藝設施設備、經營用設施設備及其配套的設施設備等。
三、《通知》主要從哪幾個方面對既有建筑安全管理提出了要求?
本《通知》在強調既有建筑安全管理重要性的基礎上,主要從既有建筑安全治理體系、既有建筑改擴建和裝飾裝修監督管理、既有建筑安全隱患排查、危險建筑分類監管及解危等四個方面提出了相關要求。同時,還對各地在組織領導、宣傳教育和社會監督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要求。
四、既有建筑安全治理體系建設主要包括那些內容?
既有建筑安全治理體系建設包括了地方法規體系、既有建筑安全主體責任、既有建筑安全監管責任、網格化管理等四個方面的內容。
(一)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地方法規體系。經摸底,該項工作有比較好的基礎條件,目前全省大部分設區市已經出臺了關于房屋使用安全的地方性法規或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總體看全省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但是還存在著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時效性有待加強、覆蓋的管理對象和管理內容仍有欠缺等不足之處,個別地區還沒有出臺地方性法規或市政府規范性文件來系統、明晰地規范和指導轄區內的相關工作。因此,遵循依法行政理念和我省“法治政府”建設的指導思想,《通知》提出盡快完善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地方法規體系,進一步明確了既有建筑安全管理的管理對象、管理內容。各地應按照《通知》要求,結合地方實際盡快落實相關工作:已制定出臺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上位法規定,按照立法程序做好清理和相關立改廢釋工作,提高地方法規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尚未出臺地方性法規或規定的,設區市人民政府應抓緊制定相應規范性文件,確保2020年年底前發布施行,并爭取盡快上升為地方性法規,使各地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有法可依、規范有序、精準高效。
(二)既有建筑安全主體責任。安全管理的最本質、最核心的問題是明確并落實主體責任。因此《通知》將建筑所有權人明確為既有建筑使用安全的責任人,并對國家或集體所有既有建筑以及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權屬不清的既有建筑等特殊情形,明確其管理單位、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承擔既有建筑使用安全責任。同時,對各地如何督促既有建筑安全責任主體落實主體責任提出了要求。
(三)既有建筑安全監管職責。既有建筑安全問題是發生在實際使用過程中,與日常的生產、生活活動密不可分,因此按照安全生產管理“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提出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對既有建筑安全的相關監督管理職責,并對學校、醫療衛生機構、文體場館、景區、車站、商場、賓館、飯店、集貿市場、養老和福利機構、宗教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一旦發生安全事故生命財產損失巨大的場所給予了重點關注。
(四)既有建筑安全網格化管理。由于既有建筑建成年代跨度極大、類型復雜多樣、產權主體多元、遍布全省城鄉各個角落、數量極其龐大等客觀實際情況,在傳統管理方式的基礎上,《通知》提出了網格化管理的要求,充分發揮街道(鄉鎮)、社區、物業服務企業等基層力量,形成各級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基層組織共同做好面廣量大的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良好局面,這也是我省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內容,即“創新社會治理,推動網格化治理與社會自治”的要求。
五、為何要強調既有建筑改擴建和裝修裝修的監督管理?
近年來,全國各地在既有建筑擅自改造裝修和不當使用方面多次發生安全事故,加強對既有建筑改擴建和裝飾裝修的監督管理非常重要。既有建筑改擴建和裝飾裝修大致分為兩類情形:第一類是依法納入基本建設程序管理的既有建筑改擴建、裝飾裝修工程;第二類是對于出于生產經營等需要,改變既有建筑空間用途、使用功能的其他裝飾裝修工程。對于第一類情形,《通知》強調要嚴格落實相關程序要求,強化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管。對于第二類情況,《通知》要求各地進一步明確立項、規劃、改造建設和安全許可等程序要求,細化裝飾裝修活動過程管理,強化部門聯動。
同時,對于利用既有建筑改造為人員密集場所的,《通知》強調了辦理營業或開業手續前經營人應提供建筑安全評估(鑒定)意見或報告的要求;對室內裝飾裝修項目,《通知》提出了在申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許可前,裝修改造主體應進行結構設計安全鑒定(檢測)和建筑安全的技術評定。
六、既有建筑的危房監管和解危應如何進行?
各地要進一步規范既有建筑安全檢測、鑒定市場,切實落實房屋安全檢測企業、鑒定機構的主體責任,保證檢測、鑒定報告有效期內的真實可靠。對排查或鑒定(檢測)確認的危險建筑,要加強分類監管和應急處置。同時,各地應制定既有建筑安全應急搶險預案,儲備搶險救援物資和裝備器材,加強既有建筑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建設。在既有建筑的解危方面,《通知》強調了既有建筑安全責任人的主體責任,提出了鼓勵推行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可將解危工作與城市更新或棚戶區改造有機結合、在管理規定范圍內合理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設立解危救助資金等措施思路,要求各地積極創新危險建筑解危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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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論述和對江蘇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3·7”福建泉州坍塌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我省既有建筑安全管理,確保建筑使用安全,切實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切實加強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就有關問題作如下政策解讀:
一、《通知》的出臺背景及主要特點
既有建筑安全管理與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息息相關。隨著城鎮化快速發展,我省既有建筑的保有量逐年增加,建筑的結構構件、設備設施因使用年限增加而逐漸老化,極易產生安全隱患。同時在既有建筑使用過程中,因產權人或使用人擅自拆改建筑結構或私自改變建筑空間用途、使用功能,造成建筑主體結構受到破壞或建筑結構、設備設施超負荷使用,導致的建筑使用安全事故屢有發生。今年發生的“3·7”福建泉州坍塌事故,給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敲響了警鐘。為加強我省既有建筑安全治理體系建設,指導各地切實保障既有建筑安全,特出臺此《通知》。
《通知》針對法規體系建設、安全責任界定、改擴建(裝飾裝修)監管、安全隱患排查、危險建筑監管及解危等全過程提出要求,鑒于既有建筑面廣量大且產權多元,涉及城鄉各行各業,重點強調各地人民政府屬地管理的原則,明確了“三個責任”,即既有建筑所有權人或實際使用人、管理人的使用安全主體責任;教育、衛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文物保護、體育、交通運輸、商務、民政、民族宗教事務等行業部門對相應公共建筑的指導督促責任;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管責任。要求各地加快構建既有建筑安全網格化管理體系,建立“責任人自查、基層網格排查、部門聯查、第三方專業檢查、政府督查”的常態化安全隱患排查機制。同時,明確要求嚴厲打擊非法建設、違規改造、擅自改變建筑用途等行為,對違法違規的使用安全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并實施信用聯合懲戒。
二、《通知》調整的既有建筑包括哪些?
本《通知》調整的既有建筑,是指全省城鄉范圍內、各行各業中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建筑物,包括了工業建筑和民用建筑,其中民用建筑又可分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如學校、醫療衛生機構、文體場館、車站、商場、賓館、飯店、集貿市場、養老和福利機構、宗教活動場所等)。就建筑物內涵而言,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等(如給水排水、電氣、建筑智能化系統、采暖與通風空調等),不包括工業以及其他各類生產經營用建筑物內因生產經營需要安裝的各種生產工藝設施設備、經營用設施設備及其配套的設施設備等。
三、《通知》主要從哪幾個方面對既有建筑安全管理提出了要求?
本《通知》在強調既有建筑安全管理重要性的基礎上,主要從既有建筑安全治理體系、既有建筑改擴建和裝飾裝修監督管理、既有建筑安全隱患排查、危險建筑分類監管及解危等四個方面提出了相關要求。同時,還對各地在組織領導、宣傳教育和社會監督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要求。
四、既有建筑安全治理體系建設主要包括那些內容?
既有建筑安全治理體系建設包括了地方法規體系、既有建筑安全主體責任、既有建筑安全監管責任、網格化管理等四個方面的內容。
(一)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地方法規體系。經摸底,該項工作有比較好的基礎條件,目前全省大部分設區市已經出臺了關于房屋使用安全的地方性法規或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總體看全省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但是還存在著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時效性有待加強、覆蓋的管理對象和管理內容仍有欠缺等不足之處,個別地區還沒有出臺地方性法規或市政府規范性文件來系統、明晰地規范和指導轄區內的相關工作。因此,遵循依法行政理念和我省“法治政府”建設的指導思想,《通知》提出盡快完善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地方法規體系,進一步明確了既有建筑安全管理的管理對象、管理內容。各地應按照《通知》要求,結合地方實際盡快落實相關工作:已制定出臺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上位法規定,按照立法程序做好清理和相關立改廢釋工作,提高地方法規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尚未出臺地方性法規或規定的,設區市人民政府應抓緊制定相應規范性文件,確保2020年年底前發布施行,并爭取盡快上升為地方性法規,使各地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有法可依、規范有序、精準高效。
(二)既有建筑安全主體責任。安全管理的最本質、最核心的問題是明確并落實主體責任。因此《通知》將建筑所有權人明確為既有建筑使用安全的責任人,并對國家或集體所有既有建筑以及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權屬不清的既有建筑等特殊情形,明確其管理單位、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承擔既有建筑使用安全責任。同時,對各地如何督促既有建筑安全責任主體落實主體責任提出了要求。
(三)既有建筑安全監管職責。既有建筑安全問題是發生在實際使用過程中,與日常的生產、生活活動密不可分,因此按照安全生產管理“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提出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對既有建筑安全的相關監督管理職責,并對學校、醫療衛生機構、文體場館、景區、車站、商場、賓館、飯店、集貿市場、養老和福利機構、宗教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一旦發生安全事故生命財產損失巨大的場所給予了重點關注。
(四)既有建筑安全網格化管理。由于既有建筑建成年代跨度極大、類型復雜多樣、產權主體多元、遍布全省城鄉各個角落、數量極其龐大等客觀實際情況,在傳統管理方式的基礎上,《通知》提出了網格化管理的要求,充分發揮街道(鄉鎮)、社區、物業服務企業等基層力量,形成各級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基層組織共同做好面廣量大的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良好局面,這也是我省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內容,即“創新社會治理,推動網格化治理與社會自治”的要求。
五、為何要強調既有建筑改擴建和裝修裝修的監督管理?
近年來,全國各地在既有建筑擅自改造裝修和不當使用方面多次發生安全事故,加強對既有建筑改擴建和裝飾裝修的監督管理非常重要。既有建筑改擴建和裝飾裝修大致分為兩類情形:第一類是依法納入基本建設程序管理的既有建筑改擴建、裝飾裝修工程;第二類是對于出于生產經營等需要,改變既有建筑空間用途、使用功能的其他裝飾裝修工程。對于第一類情形,《通知》強調要嚴格落實相關程序要求,強化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管。對于第二類情況,《通知》要求各地進一步明確立項、規劃、改造建設和安全許可等程序要求,細化裝飾裝修活動過程管理,強化部門聯動。
同時,對于利用既有建筑改造為人員密集場所的,《通知》強調了辦理營業或開業手續前經營人應提供建筑安全評估(鑒定)意見或報告的要求;對室內裝飾裝修項目,《通知》提出了在申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許可前,裝修改造主體應進行結構設計安全鑒定(檢測)和建筑安全的技術評定。
六、既有建筑的危房監管和解危應如何進行?
各地要進一步規范既有建筑安全檢測、鑒定市場,切實落實房屋安全檢測企業、鑒定機構的主體責任,保證檢測、鑒定報告有效期內的真實可靠。對排查或鑒定(檢測)確認的危險建筑,要加強分類監管和應急處置。同時,各地應制定既有建筑安全應急搶險預案,儲備搶險救援物資和裝備器材,加強既有建筑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建設。在既有建筑的解危方面,《通知》強調了既有建筑安全責任人的主體責任,提出了鼓勵推行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可將解危工作與城市更新或棚戶區改造有機結合、在管理規定范圍內合理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設立解危救助資金等措施思路,要求各地積極創新危險建筑解危方法。
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財政承受能力動態管理的意見
蘇財金[2021]9號
?? 為進一步發揮PPP模式轉變政府職能、推動投融資體制改革、激發社會資本活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規范有序、動態持續的項目財政承受能力管理機制,推動我省PPP項目實施和財政管理高質量發展,特制定如下意見。
?
一、總體要求
(一)合法合規。財政部《關于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規范發展的實施意見》(財金﹝2019﹞10號)明確“符合條件的PPP項目形成的政府支出事項,以公眾享受符合約定條件的公共服務為支付依據,是政府為公眾享受公共服務提供運營補貼形成的經常性支出”。各級財政部門要嚴格根據法律法規和PPP相關政策制度,按照有關程序做好PPP項目財政支出責任識別、支出測算、能力評估、動態更新、績效付費和信息披露,促進項目順利推進和全生命周期合法合規。要依法依規將PPP項目財政支出納入預算管理,嚴格按照績效評價結果支付運營補貼,重諾守約,推動構建良好營商環境。
(二)穩健審慎。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PPP項目財政承受能力峰值管理,每一年度全部已入省PPP項目庫的本級項目從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列支的財政支出責任,不得超過當年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的10%。省財政廳對財政支出責任占比超過7%的本級進行風險提示,對超過10%的本級嚴禁新項目入庫。根據財金﹝2019﹞10號文要求,財政支出責任占比超過5%的,不得新上政府付費項目(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污水、垃圾處理等依照收支兩條線管理、表現為政府付費形式的PPP項目除外)。
(三)動態調整。PPP項目在采購、執行等階段因各種因素,可能導致財政支出責任與入庫階段測算結果發生變化。每年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預測值的更新調整也會對所有已入庫PPP項目相關年度財政承受能力占比峰值產生影響。為保證財政部門及時、動態掌握PPP項目財政承受能力情況并做好相關管理工作,PPP項目逐年財政支出責任數據、財承占比和具體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應當聯動進行調整,做到應調盡調、動態及時、數據準確。
二、PPP項目財政支出責任識別與峰值
(一)具體PPP項目全生命周期的財政支出責任
主要包括股權投資、運營補貼、風險承擔、配套投入,其中:
1.股權投資:是指在政府和社會資本共同組建項目公司的情況下,政府承擔的項目資本金股權投資支出責任。政府在項目公司的持股比例應當低于50%且不具有實際控制力。社會資本單獨組建項目公司,政府不承擔股權投資支出責任。政府承擔PPP項目股權支出責任的,可采取政府對政府方出資代表增資再指定其對項目公司出資方式進行,不得出現政府出資代表(公司)以債務性資金出資違規新增政府隱性債務等行為。
2.運營補貼:是指項目運營期間,政府承擔的需通過績效考核機制向項目公司支付的付費責任上限。運營補貼支出應根據項目建設成本、運營成本及利潤水平合理確定。財金﹝2019﹞10號文印發之后新簽約項目不得從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PPP項目運營補貼支出。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的污水、垃圾處理費等,可以按規定用于PPP項目運營補貼支出。
3.風險承擔:是指項目實施方案中政府承擔風險帶來的財政或有支出責任。通常包含政府承擔的法律風險、政策風險、最低需求風險以及因政府方原因導致項目合同終止等突發情況的或有支出。
4.配套投入:是指由政府提供的項目配套工程等其他投入責任,通常包括土地征收和整理、建設部分項目配套措施、完成項目與現有相關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的對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
上述四項支出的其他具體規定參照財政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指引》等相關文件執行。項目未來可能獲得的財政補助資金,屬于當前不確定事項,不得列入或抵減上述支出。具體項目當年財政支出責任=具體項目當年(股權投資支出責任+運營補貼支出責任+風險承擔支出責任+配套投入支出責任)。通過審核的《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是各級財政部門據以填報具體項目財政支出責任的依據。
財政部門識別和測算單個項目的財政支出責任后,匯總全部已入庫(含已入庫已落地、已入庫未落地)和擬入庫項目財政支出責任,并結合當前和未來年度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預測值,進行本級PPP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評估,并將具體項目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列支的相關金額分別填入《××縣(市、市本級、區)PPP項目財政承受能力測算表(截至××年×月×日)》(見附件,以下簡稱財承測算表)相關欄目,作為計算財承占比的分子。
(二)規范預測未來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
各級財政部門在進行財政支出能力評估時,應按照財政部和省財政廳PPP項目財政承受能力數據監測報告工作要求,做好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逐年預測,填入《財承測算表》相關欄目,作為計算財政承受能力的分母,原則上一年調整一次。
未來年度一般公共預算支出預測數額:可參照前五年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決算數的平均增長率,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第N年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預測值=第(N-1)年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預測值×(1+平均增長率)。平均增長率的估算應強化財政支出風險意識,遵循科學審慎原則,不得過高或超預期估算。未來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數額,應結合以往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實際情況,科學合理預測并具有相關依據。
(三)PPP項目財承占比及峰值
在具體項目財政支出責任和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預測值確定后,PPP項目逐年財承占比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并填入《財承測算表》相關欄目。××年PPP項目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占比(%)=∑(每個PPP項目相關年度的財政支出責任從一般預算支出中安排部分)/相關年度一般預算支出預測值;××年PPP項目政府性基金支出占比(%)=∑(每個PPP項目相關年度的財政支出責任從政府性基金中安排部分)/相關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預測值。財承占比峰值是指本級所有PPP項目全生命周期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占比、政府性基金支出占比的最高值及相應年份。
三、具體項目財政承受能力支出數額調整的情形
具體PPP項目全生命周期可能會產生財政支出責任的變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一)因政府采購競價結果產生或合同簽訂導致財政支出責任變化。政府采購結果產生后,中標社會資本的最終報價可能導致項目建安費用、投資回報率和融資利率等報價發生變化,與采購前的“一案兩評”發生偏離。合同談判簽訂階段,政府和社會資本雙方可能會對政府采購非實質性內容進一步明確,導致項目財政承受能力發生變化。
(二)因項目變更調整導致財政支出責任變化。項目落地前后產生的建設運營邊界變化、追加或減少投資、調整合作期限、啟動調價機制、再談判、調整資本金比例、融資條件調整等,均會導致“一案兩評”發生變化,影響具體項目財政支出責任。
(三)因項目建設期發生提前或延后導致政府支出時點變化。項目推進中因各種原因發生的建設期變化、項目合作范圍內部分項目提前或延后進入運營期,均可能導致具體項目約定的政府付費的時點、期間和具體數額發生變化。
(四)其他相關情形。
財政部門應會同實施機構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做好項目“一案兩評”修正完善、組織專家評審、變更調整備案和與社會資本補簽合同等工作。需聘請第三方機構協助的,應按照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提高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第三方服務機構工作質量的意見》(蘇財金〔2020〕69號)執行。具體項目財政支出責任變化后,財政部門將項目《財政支出責任論證報告(變更版)》《物有所值評價報告(變更版)》、實施方案(變更版)和審核通過的意見結論及時報送省財政廳備案,并在PPP綜合信息平臺和省PPP信息平臺系統上傳更新。
四、PPP項目財承占比峰值調整情形
PPP項目財承峰值會受項目自身、其他項目、計算分母變化等諸多因素影響,應當進行動態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一)一般公共預算支出預測值和政府性基金支出預測值的更新。影響本級相關年度財承計算的分母。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第二條,或政府文件規定的涉及區劃調整或本級范圍的調整。影響本級相關年度財承計算的分母。相關項目要并入新本級,調出原本級。
(三)具體PPP項目財政支出責任調整。影響本級匯總的相關年度財政支出責任總額的分子。
(四)已入庫項目的退庫、新項目入庫。項目庫的項目動態調整,影響本級匯總的相關年度財政支出責任總額的分子。
(五)其他相關情形。
財政部門應做好PPP項目財承占比峰值相關管理工作。在已入庫全部項目的實施方案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的論證結論段中增加“因財承峰值受相關因素影響,處于不斷變化之中,××本級PPP項目財承峰值詳見最新《財政支出責任測算表》”的表述。本級已入庫全部項目各自的《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最后一頁應及時補充財政部門蓋章的最新版《財政支出責任測算表(含截至最新日期)》,做到財承峰值的及時更新。峰值變化的相關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的調整應及時報送省財政廳審核,并在PPP綜合信息平臺和省PPP信息平臺系統上傳更新。
五、相關工作要求
(一)各級財政部門應重視PPP項目財政支出責任管理。PPP工作處(科)室應聯合預算、國庫、綜合等處(科)室共同做好財承計算分母基礎數據收集與運用工作。各級財政部門每年應按照上年度決算數做好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預測值的動態更新工作。及時動態開展具體項目的財政責任管理和本級PPP財承峰值動態管理工作,新項目入庫、老項目變更等環節應按最新數據填報《財承測算表》。
(二)省財政廳在省PPP信息平臺系統上專設“PPP項目財政支出責任監測”專欄,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權限,將本級最新《財政支出責任測算表》數據及時進行填報、更新,并上傳相應證明材料。
(三)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財政監督的意見》(蘇財金〔2019〕53號),做好財政支出責任管理和財承峰值相關內容的財政監督工作。
江蘇省財政廳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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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財金[2021]9號
?? 為進一步發揮PPP模式轉變政府職能、推動投融資體制改革、激發社會資本活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規范有序、動態持續的項目財政承受能力管理機制,推動我省PPP項目實施和財政管理高質量發展,特制定如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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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體要求
(一)合法合規。財政部《關于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規范發展的實施意見》(財金﹝2019﹞10號)明確“符合條件的PPP項目形成的政府支出事項,以公眾享受符合約定條件的公共服務為支付依據,是政府為公眾享受公共服務提供運營補貼形成的經常性支出”。各級財政部門要嚴格根據法律法規和PPP相關政策制度,按照有關程序做好PPP項目財政支出責任識別、支出測算、能力評估、動態更新、績效付費和信息披露,促進項目順利推進和全生命周期合法合規。要依法依規將PPP項目財政支出納入預算管理,嚴格按照績效評價結果支付運營補貼,重諾守約,推動構建良好營商環境。
(二)穩健審慎。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PPP項目財政承受能力峰值管理,每一年度全部已入省PPP項目庫的本級項目從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列支的財政支出責任,不得超過當年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的10%。省財政廳對財政支出責任占比超過7%的本級進行風險提示,對超過10%的本級嚴禁新項目入庫。根據財金﹝2019﹞10號文要求,財政支出責任占比超過5%的,不得新上政府付費項目(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污水、垃圾處理等依照收支兩條線管理、表現為政府付費形式的PPP項目除外)。
(三)動態調整。PPP項目在采購、執行等階段因各種因素,可能導致財政支出責任與入庫階段測算結果發生變化。每年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預測值的更新調整也會對所有已入庫PPP項目相關年度財政承受能力占比峰值產生影響。為保證財政部門及時、動態掌握PPP項目財政承受能力情況并做好相關管理工作,PPP項目逐年財政支出責任數據、財承占比和具體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應當聯動進行調整,做到應調盡調、動態及時、數據準確。
二、PPP項目財政支出責任識別與峰值
(一)具體PPP項目全生命周期的財政支出責任
主要包括股權投資、運營補貼、風險承擔、配套投入,其中:
1.股權投資:是指在政府和社會資本共同組建項目公司的情況下,政府承擔的項目資本金股權投資支出責任。政府在項目公司的持股比例應當低于50%且不具有實際控制力。社會資本單獨組建項目公司,政府不承擔股權投資支出責任。政府承擔PPP項目股權支出責任的,可采取政府對政府方出資代表增資再指定其對項目公司出資方式進行,不得出現政府出資代表(公司)以債務性資金出資違規新增政府隱性債務等行為。
2.運營補貼:是指項目運營期間,政府承擔的需通過績效考核機制向項目公司支付的付費責任上限。運營補貼支出應根據項目建設成本、運營成本及利潤水平合理確定。財金﹝2019﹞10號文印發之后新簽約項目不得從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PPP項目運營補貼支出。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的污水、垃圾處理費等,可以按規定用于PPP項目運營補貼支出。
3.風險承擔:是指項目實施方案中政府承擔風險帶來的財政或有支出責任。通常包含政府承擔的法律風險、政策風險、最低需求風險以及因政府方原因導致項目合同終止等突發情況的或有支出。
4.配套投入:是指由政府提供的項目配套工程等其他投入責任,通常包括土地征收和整理、建設部分項目配套措施、完成項目與現有相關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的對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
上述四項支出的其他具體規定參照財政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指引》等相關文件執行。項目未來可能獲得的財政補助資金,屬于當前不確定事項,不得列入或抵減上述支出。具體項目當年財政支出責任=具體項目當年(股權投資支出責任+運營補貼支出責任+風險承擔支出責任+配套投入支出責任)。通過審核的《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是各級財政部門據以填報具體項目財政支出責任的依據。
財政部門識別和測算單個項目的財政支出責任后,匯總全部已入庫(含已入庫已落地、已入庫未落地)和擬入庫項目財政支出責任,并結合當前和未來年度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預測值,進行本級PPP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評估,并將具體項目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列支的相關金額分別填入《××縣(市、市本級、區)PPP項目財政承受能力測算表(截至××年×月×日)》(見附件,以下簡稱財承測算表)相關欄目,作為計算財承占比的分子。
(二)規范預測未來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
各級財政部門在進行財政支出能力評估時,應按照財政部和省財政廳PPP項目財政承受能力數據監測報告工作要求,做好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逐年預測,填入《財承測算表》相關欄目,作為計算財政承受能力的分母,原則上一年調整一次。
未來年度一般公共預算支出預測數額:可參照前五年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決算數的平均增長率,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第N年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預測值=第(N-1)年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預測值×(1+平均增長率)。平均增長率的估算應強化財政支出風險意識,遵循科學審慎原則,不得過高或超預期估算。未來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數額,應結合以往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實際情況,科學合理預測并具有相關依據。
(三)PPP項目財承占比及峰值
在具體項目財政支出責任和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預測值確定后,PPP項目逐年財承占比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并填入《財承測算表》相關欄目。××年PPP項目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占比(%)=∑(每個PPP項目相關年度的財政支出責任從一般預算支出中安排部分)/相關年度一般預算支出預測值;××年PPP項目政府性基金支出占比(%)=∑(每個PPP項目相關年度的財政支出責任從政府性基金中安排部分)/相關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預測值。財承占比峰值是指本級所有PPP項目全生命周期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占比、政府性基金支出占比的最高值及相應年份。
三、具體項目財政承受能力支出數額調整的情形
具體PPP項目全生命周期可能會產生財政支出責任的變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一)因政府采購競價結果產生或合同簽訂導致財政支出責任變化。政府采購結果產生后,中標社會資本的最終報價可能導致項目建安費用、投資回報率和融資利率等報價發生變化,與采購前的“一案兩評”發生偏離。合同談判簽訂階段,政府和社會資本雙方可能會對政府采購非實質性內容進一步明確,導致項目財政承受能力發生變化。
(二)因項目變更調整導致財政支出責任變化。項目落地前后產生的建設運營邊界變化、追加或減少投資、調整合作期限、啟動調價機制、再談判、調整資本金比例、融資條件調整等,均會導致“一案兩評”發生變化,影響具體項目財政支出責任。
(三)因項目建設期發生提前或延后導致政府支出時點變化。項目推進中因各種原因發生的建設期變化、項目合作范圍內部分項目提前或延后進入運營期,均可能導致具體項目約定的政府付費的時點、期間和具體數額發生變化。
(四)其他相關情形。
財政部門應會同實施機構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做好項目“一案兩評”修正完善、組織專家評審、變更調整備案和與社會資本補簽合同等工作。需聘請第三方機構協助的,應按照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提高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第三方服務機構工作質量的意見》(蘇財金〔2020〕69號)執行。具體項目財政支出責任變化后,財政部門將項目《財政支出責任論證報告(變更版)》《物有所值評價報告(變更版)》、實施方案(變更版)和審核通過的意見結論及時報送省財政廳備案,并在PPP綜合信息平臺和省PPP信息平臺系統上傳更新。
四、PPP項目財承占比峰值調整情形
PPP項目財承峰值會受項目自身、其他項目、計算分母變化等諸多因素影響,應當進行動態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一)一般公共預算支出預測值和政府性基金支出預測值的更新。影響本級相關年度財承計算的分母。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第二條,或政府文件規定的涉及區劃調整或本級范圍的調整。影響本級相關年度財承計算的分母。相關項目要并入新本級,調出原本級。
(三)具體PPP項目財政支出責任調整。影響本級匯總的相關年度財政支出責任總額的分子。
(四)已入庫項目的退庫、新項目入庫。項目庫的項目動態調整,影響本級匯總的相關年度財政支出責任總額的分子。
(五)其他相關情形。
財政部門應做好PPP項目財承占比峰值相關管理工作。在已入庫全部項目的實施方案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的論證結論段中增加“因財承峰值受相關因素影響,處于不斷變化之中,××本級PPP項目財承峰值詳見最新《財政支出責任測算表》”的表述。本級已入庫全部項目各自的《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最后一頁應及時補充財政部門蓋章的最新版《財政支出責任測算表(含截至最新日期)》,做到財承峰值的及時更新。峰值變化的相關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的調整應及時報送省財政廳審核,并在PPP綜合信息平臺和省PPP信息平臺系統上傳更新。
五、相關工作要求
(一)各級財政部門應重視PPP項目財政支出責任管理。PPP工作處(科)室應聯合預算、國庫、綜合等處(科)室共同做好財承計算分母基礎數據收集與運用工作。各級財政部門每年應按照上年度決算數做好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預測值的動態更新工作。及時動態開展具體項目的財政責任管理和本級PPP財承峰值動態管理工作,新項目入庫、老項目變更等環節應按最新數據填報《財承測算表》。
(二)省財政廳在省PPP信息平臺系統上專設“PPP項目財政支出責任監測”專欄,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權限,將本級最新《財政支出責任測算表》數據及時進行填報、更新,并上傳相應證明材料。
(三)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財政監督的意見》(蘇財金〔2019〕53號),做好財政支出責任管理和財承峰值相關內容的財政監督工作。
江蘇省財政廳
2021年1月22日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加強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讀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論述和對江蘇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3·7”福建泉州坍塌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我省既有建筑安全管理,確保建筑使用安全,切實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切實加強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就有關問題作如下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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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的出臺背景及主要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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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安全管理與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息息相關。隨著城鎮化快速發展,我省既有建筑的保有量逐年增加,建筑的結構構件、設備設施因使用年限增加而逐漸老化,極易產生安全隱患。同時在既有建筑使用過程中,因產權人或使用人擅自拆改建筑結構或私自改變建筑空間用途、使用功能,造成建筑主體結構受到破壞或建筑結構、設備設施超負荷使用,導致的建筑使用安全事故屢有發生。今年發生的“3·7”福建泉州坍塌事故,給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敲響了警鐘。為加強我省既有建筑安全治理體系建設,指導各地切實保障既有建筑安全,特出臺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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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針對法規體系建設、安全責任界定、改擴建(裝飾裝修)監管、安全隱患排查、危險建筑監管及解危等全過程提出要求,鑒于既有建筑面廣量大且產權多元,涉及城鄉各行各業,重點強調各地人民政府屬地管理的原則,明確了“三個責任”,即既有建筑所有權人或實際使用人、管理人的使用安全主體責任;教育、衛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文物保護、體育、交通運輸、商務、民政、民族宗教事務等行業部門對相應公共建筑的指導督促責任;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管責任。要求各地加快構建既有建筑安全網格化管理體系,建立“責任人自查、基層網格排查、部門聯查、第三方專業檢查、政府督查”的常態化安全隱患排查機制。同時,明確要求嚴厲打擊非法建設、違規改造、擅自改變建筑用途等行為,對違法違規的使用安全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并實施信用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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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知》調整的既有建筑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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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調整的既有建筑,是指全省城鄉范圍內、各行各業中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建筑物,包括了工業建筑和民用建筑,其中民用建筑又可分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如學校、醫療衛生機構、文體場館、車站、商場、賓館、飯店、集貿市場、養老和福利機構、宗教活動場所等)。就建筑物內涵而言,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等(如給水排水、電氣、建筑智能化系統、采暖與通風空調等),不包括工業以及其他各類生產經營用建筑物內因生產經營需要安裝的各種生產工藝設施設備、經營用設施設備及其配套的設施設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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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知》主要從哪幾個方面對既有建筑安全管理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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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在強調既有建筑安全管理重要性的基礎上,主要從既有建筑安全治理體系、既有建筑改擴建和裝飾裝修監督管理、既有建筑安全隱患排查、危險建筑分類監管及解危等四個方面提出了相關要求。同時,還對各地在組織領導、宣傳教育和社會監督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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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既有建筑安全治理體系建設主要包括那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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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安全治理體系建設包括了地方法規體系、既有建筑安全主體責任、既有建筑安全監管責任、網格化管理等四個方面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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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地方法規體系。經摸底,該項工作有比較好的基礎條件,目前全省大部分設區市已經出臺了關于房屋使用安全的地方性法規或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總體看全省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但是還存在著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時效性有待加強、覆蓋的管理對象和管理內容仍有欠缺等不足之處,個別地區還沒有出臺地方性法規或市政府規范性文件來系統、明晰地規范和指導轄區內的相關工作。因此,遵循依法行政理念和我省“法治政府”建設的指導思想,《通知》提出盡快完善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地方法規體系,進一步明確了既有建筑安全管理的管理對象、管理內容。各地應按照《通知》要求,結合地方實際盡快落實相關工作:已制定出臺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上位法規定,按照立法程序做好清理和相關立改廢釋工作,提高地方法規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尚未出臺地方性法規或規定的,設區市人民政府應抓緊制定相應規范性文件,確保2020年年底前發布施行,并爭取盡快上升為地方性法規,使各地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有法可依、規范有序、精準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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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既有建筑安全主體責任。安全管理的最本質、最核心的問題是明確并落實主體責任。因此《通知》將建筑所有權人明確為既有建筑使用安全的責任人,并對國家或集體所有既有建筑以及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權屬不清的既有建筑等特殊情形,明確其管理單位、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承擔既有建筑使用安全責任。同時,對各地如何督促既有建筑安全責任主體落實主體責任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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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既有建筑安全監管職責。既有建筑安全問題是發生在實際使用過程中,與日常的生產、生活活動密不可分,因此按照安全生產管理“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提出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對既有建筑安全的相關監督管理職責,并對學校、醫療衛生機構、文體場館、景區、車站、商場、賓館、飯店、集貿市場、養老和福利機構、宗教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一旦發生安全事故生命財產損失巨大的場所給予了重點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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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既有建筑安全網格化管理。由于既有建筑建成年代跨度極大、類型復雜多樣、產權主體多元、遍布全省城鄉各個角落、數量極其龐大等客觀實際情況,在傳統管理方式的基礎上,《通知》提出了網格化管理的要求,充分發揮街道(鄉鎮)、社區、物業服務企業等基層力量,形成各級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基層組織共同做好面廣量大的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良好局面,這也是我省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內容,即“創新社會治理,推動網格化治理與社會自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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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何要強調既有建筑改擴建和裝修裝修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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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全國各地在既有建筑擅自改造裝修和不當使用方面多次發生安全事故,加強對既有建筑改擴建和裝飾裝修的監督管理非常重要。既有建筑改擴建和裝飾裝修大致分為兩類情形:第一類是依法納入基本建設程序管理的既有建筑改擴建、裝飾裝修工程;第二類是對于出于生產經營等需要,改變既有建筑空間用途、使用功能的其他裝飾裝修工程。對于第一類情形,《通知》強調要嚴格落實相關程序要求,強化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管。對于第二類情況,《通知》要求各地進一步明確立項、規劃、改造建設和安全許可等程序要求,細化裝飾裝修活動過程管理,強化部門聯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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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對于利用既有建筑改造為人員密集場所的,《通知》強調了辦理營業或開業手續前經營人應提供建筑安全評估(鑒定)意見或報告的要求;對室內裝飾裝修項目,《通知》提出了在申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許可前,裝修改造主體應進行結構設計安全鑒定(檢測)和建筑安全的技術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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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既有建筑的危房監管和解危應如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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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要進一步規范既有建筑安全檢測、鑒定市場,切實落實房屋安全檢測企業、鑒定機構的主體責任,保證檢測、鑒定報告有效期內的真實可靠。對排查或鑒定(檢測)確認的危險建筑,要加強分類監管和應急處置。同時,各地應制定既有建筑安全應急搶險預案,儲備搶險救援物資和裝備器材,加強既有建筑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建設。在既有建筑的解危方面,《通知》強調了既有建筑安全責任人的主體責任,提出了鼓勵推行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可將解危工作與城市更新或棚戶區改造有機結合、在管理規定范圍內合理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設立解危救助資金等措施思路,要求各地積極創新危險建筑解危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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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論述和對江蘇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3·7”福建泉州坍塌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我省既有建筑安全管理,確保建筑使用安全,切實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切實加強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就有關問題作如下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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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的出臺背景及主要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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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安全管理與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息息相關。隨著城鎮化快速發展,我省既有建筑的保有量逐年增加,建筑的結構構件、設備設施因使用年限增加而逐漸老化,極易產生安全隱患。同時在既有建筑使用過程中,因產權人或使用人擅自拆改建筑結構或私自改變建筑空間用途、使用功能,造成建筑主體結構受到破壞或建筑結構、設備設施超負荷使用,導致的建筑使用安全事故屢有發生。今年發生的“3·7”福建泉州坍塌事故,給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敲響了警鐘。為加強我省既有建筑安全治理體系建設,指導各地切實保障既有建筑安全,特出臺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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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針對法規體系建設、安全責任界定、改擴建(裝飾裝修)監管、安全隱患排查、危險建筑監管及解危等全過程提出要求,鑒于既有建筑面廣量大且產權多元,涉及城鄉各行各業,重點強調各地人民政府屬地管理的原則,明確了“三個責任”,即既有建筑所有權人或實際使用人、管理人的使用安全主體責任;教育、衛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文物保護、體育、交通運輸、商務、民政、民族宗教事務等行業部門對相應公共建筑的指導督促責任;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管責任。要求各地加快構建既有建筑安全網格化管理體系,建立“責任人自查、基層網格排查、部門聯查、第三方專業檢查、政府督查”的常態化安全隱患排查機制。同時,明確要求嚴厲打擊非法建設、違規改造、擅自改變建筑用途等行為,對違法違規的使用安全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并實施信用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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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知》調整的既有建筑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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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調整的既有建筑,是指全省城鄉范圍內、各行各業中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建筑物,包括了工業建筑和民用建筑,其中民用建筑又可分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如學校、醫療衛生機構、文體場館、車站、商場、賓館、飯店、集貿市場、養老和福利機構、宗教活動場所等)。就建筑物內涵而言,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等(如給水排水、電氣、建筑智能化系統、采暖與通風空調等),不包括工業以及其他各類生產經營用建筑物內因生產經營需要安裝的各種生產工藝設施設備、經營用設施設備及其配套的設施設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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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知》主要從哪幾個方面對既有建筑安全管理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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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在強調既有建筑安全管理重要性的基礎上,主要從既有建筑安全治理體系、既有建筑改擴建和裝飾裝修監督管理、既有建筑安全隱患排查、危險建筑分類監管及解危等四個方面提出了相關要求。同時,還對各地在組織領導、宣傳教育和社會監督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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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既有建筑安全治理體系建設主要包括那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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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安全治理體系建設包括了地方法規體系、既有建筑安全主體責任、既有建筑安全監管責任、網格化管理等四個方面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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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地方法規體系。經摸底,該項工作有比較好的基礎條件,目前全省大部分設區市已經出臺了關于房屋使用安全的地方性法規或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總體看全省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但是還存在著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時效性有待加強、覆蓋的管理對象和管理內容仍有欠缺等不足之處,個別地區還沒有出臺地方性法規或市政府規范性文件來系統、明晰地規范和指導轄區內的相關工作。因此,遵循依法行政理念和我省“法治政府”建設的指導思想,《通知》提出盡快完善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地方法規體系,進一步明確了既有建筑安全管理的管理對象、管理內容。各地應按照《通知》要求,結合地方實際盡快落實相關工作:已制定出臺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上位法規定,按照立法程序做好清理和相關立改廢釋工作,提高地方法規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尚未出臺地方性法規或規定的,設區市人民政府應抓緊制定相應規范性文件,確保2020年年底前發布施行,并爭取盡快上升為地方性法規,使各地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有法可依、規范有序、精準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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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既有建筑安全主體責任。安全管理的最本質、最核心的問題是明確并落實主體責任。因此《通知》將建筑所有權人明確為既有建筑使用安全的責任人,并對國家或集體所有既有建筑以及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權屬不清的既有建筑等特殊情形,明確其管理單位、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承擔既有建筑使用安全責任。同時,對各地如何督促既有建筑安全責任主體落實主體責任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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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既有建筑安全監管職責。既有建筑安全問題是發生在實際使用過程中,與日常的生產、生活活動密不可分,因此按照安全生產管理“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提出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對既有建筑安全的相關監督管理職責,并對學校、醫療衛生機構、文體場館、景區、車站、商場、賓館、飯店、集貿市場、養老和福利機構、宗教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一旦發生安全事故生命財產損失巨大的場所給予了重點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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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既有建筑安全網格化管理。由于既有建筑建成年代跨度極大、類型復雜多樣、產權主體多元、遍布全省城鄉各個角落、數量極其龐大等客觀實際情況,在傳統管理方式的基礎上,《通知》提出了網格化管理的要求,充分發揮街道(鄉鎮)、社區、物業服務企業等基層力量,形成各級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基層組織共同做好面廣量大的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良好局面,這也是我省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內容,即“創新社會治理,推動網格化治理與社會自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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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何要強調既有建筑改擴建和裝修裝修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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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全國各地在既有建筑擅自改造裝修和不當使用方面多次發生安全事故,加強對既有建筑改擴建和裝飾裝修的監督管理非常重要。既有建筑改擴建和裝飾裝修大致分為兩類情形:第一類是依法納入基本建設程序管理的既有建筑改擴建、裝飾裝修工程;第二類是對于出于生產經營等需要,改變既有建筑空間用途、使用功能的其他裝飾裝修工程。對于第一類情形,《通知》強調要嚴格落實相關程序要求,強化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管。對于第二類情況,《通知》要求各地進一步明確立項、規劃、改造建設和安全許可等程序要求,細化裝飾裝修活動過程管理,強化部門聯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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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對于利用既有建筑改造為人員密集場所的,《通知》強調了辦理營業或開業手續前經營人應提供建筑安全評估(鑒定)意見或報告的要求;對室內裝飾裝修項目,《通知》提出了在申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許可前,裝修改造主體應進行結構設計安全鑒定(檢測)和建筑安全的技術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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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既有建筑的危房監管和解危應如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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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要進一步規范既有建筑安全檢測、鑒定市場,切實落實房屋安全檢測企業、鑒定機構的主體責任,保證檢測、鑒定報告有效期內的真實可靠。對排查或鑒定(檢測)確認的危險建筑,要加強分類監管和應急處置。同時,各地應制定既有建筑安全應急搶險預案,儲備搶險救援物資和裝備器材,加強既有建筑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建設。在既有建筑的解危方面,《通知》強調了既有建筑安全責任人的主體責任,提出了鼓勵推行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可將解危工作與城市更新或棚戶區改造有機結合、在管理規定范圍內合理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設立解危救助資金等措施思路,要求各地積極創新危險建筑解危方法。
省政府關于加強全省化工園區化工集中區規范化管理的通知
蘇政發〔2020〕94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化工園區、化工集中區是化工產業轉型升級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載體。根據應急管理部《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排查治理導則(試行)》(應急〔2019〕78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江蘇省化工產業安全環保整治提升方案》(蘇辦〔2019〕96號)等有關要求,在省化工產業安全環保整治提升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全省園區“一園一策”評估意見的基礎上,省人民政府決定將已形成清晰完整產業鏈或特色產品集聚,邊界防護距離、園區污水處理和危廢處置滿足要求,具備區域規劃環評或跟蹤評價,實施封閉化管理和建成城市消防站的14家沿江沿海園區定位為化工園區;基本滿足上述條件、部分項需進一步建設提升的15家園區定位為化工集中區。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對化工園區和化工集中區的管理,穩妥做好取消化工定位園區(集中區)的后續工作,依法依規推進全省化工產業安全環保整治提升,加快推動化工產業高質量發展。
一、科學編制產業規劃
各化工園區、化工集中區要根據“十四五”規劃編制要求和全省石化產業布局規劃要求,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結合區域土地資源、水資源、交通物流、環境和安全承載能力情況,以及資源、市場等基礎條件,編制和修訂完善產業發展規劃,進一步明確化工園區、化工集中區產業定位并重點發展1-2條具有較高產業關聯度的產業鏈或特色產品鏈。規劃要遵循循環經濟、清潔生產發展理念,規模目標合理,發展定位恰當,并統籌做好與規劃環評、區域安全風險評價等工作的銜接。省化工產業安全環保整治提升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組織對產業規劃制定及執行情況實施跟蹤評估。產業規劃原則上每5年修訂1次。
二、嚴格規范項目管理
化工園區可以新建、改建、擴建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劃布局方案、園區產業規劃和安全環保要求的化工項目,以及生產環境涉及化工工藝的醫藥原料藥、電子化學品、化工新材料等非化工類別的鼓勵類、允許類生產項目。鼓勵依托龍頭企業發展上下游關聯度強、技術水平高、綠色安全環保的企業和項目,進一步補鏈、延鏈、強鏈;鼓勵園區實施廢棄物資源綜合利用項目。支持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以及省內搬遷入園項目,支持光刻膠、蝕刻液等電子化學新材料、高端生物醫藥中間體等列入省先進制造業集群短板技術產品“卡脖子”清單項目,其新建項目投資額可不受10億元準入門檻的限制。禁止新增限制類項目產能,嚴格淘汰已列入淘汰和禁止目錄的產品、技術、工藝和裝備。化工園區、化工集中區處于長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線1公里范圍(以下簡稱沿江1公里范圍)內的區域不得新建、擴建化工企業和項目(安全、環保、節能、信息化智能化、提升產品品質技術改造項目除外)。化工集中區要加強科學規劃,重點清理低端低效和安全環保不能穩定達標企業,同時逐步明晰和完善主導產業鏈或產品集群,加大安全環保整治提升力度。化工集中區要對照江蘇省化工園區認定辦法,加大整治提升力度,符合條件的可申請升級為化工園區。化工集中區在整改期限內不得新建新增產能類化工項目。化工集中區內已建成的企業要通過改進工藝、更新裝備、加大信息化智能化改造等措施提升本質安全水平。不使用有毒有害危化品、環評類別依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為報告表的復配類企業(項目),可以在合規的工業園區集聚建設發展。
三、強力推進重點整治項目實施
各化工園區、化工集中區要根據安全環保管理有關工作標準要求,認真研究“一園一策”綜合評估意見,全面落實整改措施。化工園區要進一步完善提升產業定位和主導產業鏈,不斷提高規劃建設、安全監管、污染防治、應急救援和公共服務等方面的綜合管理能力,努力打造產品關聯度高、產業集聚度高、管理水平高的示范樣板園區。嚴格開展沿江1公里范圍內企業的整治提升工作。對化工園區、化工集中區外沿江1公里范圍內的企業,原則上2020年底完成關閉退出或異地搬遷。對化工園區、化工集中區內沿江1公里范圍內的企業,要進一步提高工作標準,分類推進整治提升;對于安全環保隱患突出、管理水平低、違法行為多發、安全環保誠信度不高的企業要抓緊推進關閉退出;對于經濟體量不大、產品層次不高、無核心技術、與區域產業關聯度不大的企業要逐步關閉退出;其他企業要按照最嚴格的安全環保標準要求實施提升,鼓勵搬離沿江1公里范圍。要加大安全環保基礎設施建設等重點整治項目的跟蹤督辦,明確項目資金來源和項目責任人、實施人,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利用1年左右時間實施全面整治提升,確保用地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安全環保設施滿足要求。各地要按照項目化管理要求,加大重點整治項目的指導督導和調度推進。要加快推進企業建設智能工廠、智能車間,提升企業智能管理和決策水平。整合園區信息化資源,鼓勵建立網上交易、倉儲、物流、檢驗檢測等公共服務平臺,完善安全、環保、應急救援和公共服務一體化信息管理平臺,提升園區服務管理水平。
四、強化跟蹤評價動態管理
對化工園區和化工集中區實施跟蹤評價和動態管理,今后每3年開展1次綜合性跟蹤評價,評價不合格且不能按期整改到位的,要堅決取消化工定位。化工集中區中未列入長江經濟帶合規園區名錄的,升級為化工園區后同時納入長江經濟帶合規園區名錄管理。根據應急〔2019〕78號文件,安全風險等級評估為A級(高安全風險)的化工園區、化工集中區,責令限期整改提升,原則上不得批準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環保提升技術改造類項目除外),2021年底前仍為A級的,取消化工定位;評估為B級(較高安全風險)的,要限制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2022年底前仍未達到C級(一般安全風險)或D級(較低安全風險)的,取消化工定位。產業關聯度高、安全環保基礎設施完善、綜合管理水平好的化工園區,在區域環境、國土空間和安全承載能力允許的情況下可申請擴容。經批準擴容的園區應當重新編制相關規劃并開展規劃環評和區域安全風險評價。連云港市要結合連云港石化產業基地規劃修編,統籌考慮江蘇連云港化工產業園區(灌南)和灌云縣臨港產業區化工產業園后續的統一規劃發展和統一管理。
五、穩妥做好取消化工定位園區(集中區)后續管理工作
取消化工定位的園區(集中區)要大幅壓減化工生產企業數量,不得新增化工生產企業、新建擴建化工生產項目;其所在設區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轉型、調整退出、過渡等具體實施方案,妥善做好相關后續工作。化工園區、化工集中區外現有化工生產企業符合條件的可以定位為化工重點監測點。重點監測點在不新增供地和污染物排放總量的情況下可以實施產業政策鼓勵類、允許類的技術改造項目。其余化工園區、化工集中區外化工生產企業一律不得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環保、節能、信息化智能化、產品品質提升技術改造項目除外)。要按照機構不撤、標準不降、設施不停的要求,切實加強原有化工園區安全環保管理,督促企業嚴格執行安全環保工作標準。要及時研究謀劃園區產業轉型和規劃編制,推進轉型發展。
六、加強園區高質量發展服務體系建設
省級層面建立全省化工產業高質量發展咨詢服務機制,對全省化工產業布局、重大規劃政策制定、重大項目建設等提供決策咨詢服務。鼓勵園區進一步完善化工科技創新支撐體系,搭建產學研用合作平臺,暢通園區與高校科研院所的溝通對接。探索建立中試基地規范管理機制,切實推進中試基地建設,暢通研發成果產業化渠道。完善行業職業技術教育與培訓體系,鼓勵化工園區與行業協會、高職院校、龍頭企業等共建化工職業技能培訓和實操訓練基地,應用仿真模擬等信息化技術,提高技能培訓效果。完善化工技術工人職業技能評價機制,確保企業技術工人具備適應生產崗位要求的職業技能。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建立全省化工園區高端發展合作聯盟,吸收省內優秀化工園區及龍頭骨干企業參與,借鑒國內外優秀園區在園區管理、責任關懷、職業教育、安全環保、招商引資等方面的先進理念、管理模式和經驗做法,打造一批國內領先并具有國際影響力的高水平化工園區,促進全省化工產業轉型升級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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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全省定位化工園區、化工集中區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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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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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政發〔2020〕94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化工園區、化工集中區是化工產業轉型升級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載體。根據應急管理部《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排查治理導則(試行)》(應急〔2019〕78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江蘇省化工產業安全環保整治提升方案》(蘇辦〔2019〕96號)等有關要求,在省化工產業安全環保整治提升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全省園區“一園一策”評估意見的基礎上,省人民政府決定將已形成清晰完整產業鏈或特色產品集聚,邊界防護距離、園區污水處理和危廢處置滿足要求,具備區域規劃環評或跟蹤評價,實施封閉化管理和建成城市消防站的14家沿江沿海園區定位為化工園區;基本滿足上述條件、部分項需進一步建設提升的15家園區定位為化工集中區。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對化工園區和化工集中區的管理,穩妥做好取消化工定位園區(集中區)的后續工作,依法依規推進全省化工產業安全環保整治提升,加快推動化工產業高質量發展。
一、科學編制產業規劃
各化工園區、化工集中區要根據“十四五”規劃編制要求和全省石化產業布局規劃要求,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結合區域土地資源、水資源、交通物流、環境和安全承載能力情況,以及資源、市場等基礎條件,編制和修訂完善產業發展規劃,進一步明確化工園區、化工集中區產業定位并重點發展1-2條具有較高產業關聯度的產業鏈或特色產品鏈。規劃要遵循循環經濟、清潔生產發展理念,規模目標合理,發展定位恰當,并統籌做好與規劃環評、區域安全風險評價等工作的銜接。省化工產業安全環保整治提升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組織對產業規劃制定及執行情況實施跟蹤評估。產業規劃原則上每5年修訂1次。
二、嚴格規范項目管理
化工園區可以新建、改建、擴建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劃布局方案、園區產業規劃和安全環保要求的化工項目,以及生產環境涉及化工工藝的醫藥原料藥、電子化學品、化工新材料等非化工類別的鼓勵類、允許類生產項目。鼓勵依托龍頭企業發展上下游關聯度強、技術水平高、綠色安全環保的企業和項目,進一步補鏈、延鏈、強鏈;鼓勵園區實施廢棄物資源綜合利用項目。支持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以及省內搬遷入園項目,支持光刻膠、蝕刻液等電子化學新材料、高端生物醫藥中間體等列入省先進制造業集群短板技術產品“卡脖子”清單項目,其新建項目投資額可不受10億元準入門檻的限制。禁止新增限制類項目產能,嚴格淘汰已列入淘汰和禁止目錄的產品、技術、工藝和裝備。化工園區、化工集中區處于長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線1公里范圍(以下簡稱沿江1公里范圍)內的區域不得新建、擴建化工企業和項目(安全、環保、節能、信息化智能化、提升產品品質技術改造項目除外)。化工集中區要加強科學規劃,重點清理低端低效和安全環保不能穩定達標企業,同時逐步明晰和完善主導產業鏈或產品集群,加大安全環保整治提升力度。化工集中區要對照江蘇省化工園區認定辦法,加大整治提升力度,符合條件的可申請升級為化工園區。化工集中區在整改期限內不得新建新增產能類化工項目。化工集中區內已建成的企業要通過改進工藝、更新裝備、加大信息化智能化改造等措施提升本質安全水平。不使用有毒有害危化品、環評類別依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為報告表的復配類企業(項目),可以在合規的工業園區集聚建設發展。
三、強力推進重點整治項目實施
各化工園區、化工集中區要根據安全環保管理有關工作標準要求,認真研究“一園一策”綜合評估意見,全面落實整改措施。化工園區要進一步完善提升產業定位和主導產業鏈,不斷提高規劃建設、安全監管、污染防治、應急救援和公共服務等方面的綜合管理能力,努力打造產品關聯度高、產業集聚度高、管理水平高的示范樣板園區。嚴格開展沿江1公里范圍內企業的整治提升工作。對化工園區、化工集中區外沿江1公里范圍內的企業,原則上2020年底完成關閉退出或異地搬遷。對化工園區、化工集中區內沿江1公里范圍內的企業,要進一步提高工作標準,分類推進整治提升;對于安全環保隱患突出、管理水平低、違法行為多發、安全環保誠信度不高的企業要抓緊推進關閉退出;對于經濟體量不大、產品層次不高、無核心技術、與區域產業關聯度不大的企業要逐步關閉退出;其他企業要按照最嚴格的安全環保標準要求實施提升,鼓勵搬離沿江1公里范圍。要加大安全環保基礎設施建設等重點整治項目的跟蹤督辦,明確項目資金來源和項目責任人、實施人,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利用1年左右時間實施全面整治提升,確保用地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安全環保設施滿足要求。各地要按照項目化管理要求,加大重點整治項目的指導督導和調度推進。要加快推進企業建設智能工廠、智能車間,提升企業智能管理和決策水平。整合園區信息化資源,鼓勵建立網上交易、倉儲、物流、檢驗檢測等公共服務平臺,完善安全、環保、應急救援和公共服務一體化信息管理平臺,提升園區服務管理水平。
四、強化跟蹤評價動態管理
對化工園區和化工集中區實施跟蹤評價和動態管理,今后每3年開展1次綜合性跟蹤評價,評價不合格且不能按期整改到位的,要堅決取消化工定位。化工集中區中未列入長江經濟帶合規園區名錄的,升級為化工園區后同時納入長江經濟帶合規園區名錄管理。根據應急〔2019〕78號文件,安全風險等級評估為A級(高安全風險)的化工園區、化工集中區,責令限期整改提升,原則上不得批準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環保提升技術改造類項目除外),2021年底前仍為A級的,取消化工定位;評估為B級(較高安全風險)的,要限制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2022年底前仍未達到C級(一般安全風險)或D級(較低安全風險)的,取消化工定位。產業關聯度高、安全環保基礎設施完善、綜合管理水平好的化工園區,在區域環境、國土空間和安全承載能力允許的情況下可申請擴容。經批準擴容的園區應當重新編制相關規劃并開展規劃環評和區域安全風險評價。連云港市要結合連云港石化產業基地規劃修編,統籌考慮江蘇連云港化工產業園區(灌南)和灌云縣臨港產業區化工產業園后續的統一規劃發展和統一管理。
五、穩妥做好取消化工定位園區(集中區)后續管理工作
取消化工定位的園區(集中區)要大幅壓減化工生產企業數量,不得新增化工生產企業、新建擴建化工生產項目;其所在設區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轉型、調整退出、過渡等具體實施方案,妥善做好相關后續工作。化工園區、化工集中區外現有化工生產企業符合條件的可以定位為化工重點監測點。重點監測點在不新增供地和污染物排放總量的情況下可以實施產業政策鼓勵類、允許類的技術改造項目。其余化工園區、化工集中區外化工生產企業一律不得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環保、節能、信息化智能化、產品品質提升技術改造項目除外)。要按照機構不撤、標準不降、設施不停的要求,切實加強原有化工園區安全環保管理,督促企業嚴格執行安全環保工作標準。要及時研究謀劃園區產業轉型和規劃編制,推進轉型發展。
六、加強園區高質量發展服務體系建設
省級層面建立全省化工產業高質量發展咨詢服務機制,對全省化工產業布局、重大規劃政策制定、重大項目建設等提供決策咨詢服務。鼓勵園區進一步完善化工科技創新支撐體系,搭建產學研用合作平臺,暢通園區與高校科研院所的溝通對接。探索建立中試基地規范管理機制,切實推進中試基地建設,暢通研發成果產業化渠道。完善行業職業技術教育與培訓體系,鼓勵化工園區與行業協會、高職院校、龍頭企業等共建化工職業技能培訓和實操訓練基地,應用仿真模擬等信息化技術,提高技能培訓效果。完善化工技術工人職業技能評價機制,確保企業技術工人具備適應生產崗位要求的職業技能。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建立全省化工園區高端發展合作聯盟,吸收省內優秀化工園區及龍頭骨干企業參與,借鑒國內外優秀園區在園區管理、責任關懷、職業教育、安全環保、招商引資等方面的先進理念、管理模式和經驗做法,打造一批國內領先并具有國際影響力的高水平化工園區,促進全省化工產業轉型升級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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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全省定位化工園區、化工集中區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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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30日
《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政策解讀之一
為規范和加強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近日,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印發了《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20﹞23號)。現就有關問題做如下政策解讀。
一、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的必要性在哪里?
答:“十三五”期間,習近平總書記對生態文明建設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黨中央、國務院出臺《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 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對生態環境保護作出重要部署。隨著機構改革、環保機構垂改以及生態環保工作要求的提高,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業務、管理體系、工作要求有了大幅變化,省財政廳、原省環保廳2016年印發實施的《江蘇省省級環境保護引導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蘇財規﹝2016﹞15號)已不能滿足工作需要,迫切需要修訂完善。為適應江蘇生態環境工作新形勢、新要求,進一步規范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省財政廳會同省生態環境廳廣泛調研、深入探討,結合我省生態文明建設新要求,按照“突出重點、體現公益、精準施策、結果導向”的原則對原辦法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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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的依據是什么?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政府令〔2020〕138號)、《關于進一步加強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實施方案》(蘇政辦發﹝2019﹞74號)等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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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的過程如何?
答:專項資金設立以來,省財政廳先后三次制定(修訂)資金管理辦法(蘇財建﹝2007﹞15號、蘇財建﹝2011﹞20號、蘇財規﹝2016﹞15號)。2020年3月以來,省財政廳會同省生態環境廳在多次討論、廣泛聽取市縣生態環境部門意見的基礎上,依據國家生態環保資金管理辦法、省政府出臺的《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擬訂了《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同年5月,省財政廳在官方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審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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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主要制度內容是什么?
答:《辦法》共七章二十五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章總則,共3條。主要明確了《辦法》的依據、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定義、使用管理原則。
第二章管理職責,共3條。明確了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的職責。
第三章支持范圍,共2條。增加生態文明示范建設、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等內容。
第四章資金使用與管理,共6條。對資金分配的具體因素、資金項目跟蹤管理做了明確的規定,建立以結果為導向的企業補助機制,進一步強化項目庫管理制度和資金全周期管理。
第五章項目申報與審核,共5條。分別對市縣申報、審核及項目儲備制度進行了規定,強調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實行信用承諾制,對列入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黑名單單位申報的項目,不予受理。
第六章監督和績效管理,共3條。要求建立和實施績效評價制度,并把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年度資金安排的依據,形成閉環管理的資金管理體系。
第七章附則,共3條。規定了解釋單位、實施時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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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主要的政策創新?
答:《辦法》明確了省級和市(縣)財政、生態環境部門的管理職責,形成專項資金的系統化、精準化、差異化的資金保障體系,主要創新有:
1.擴大資金支持范圍。根據機構改革,省生態環境廳職能變化相應調整資金支持范圍,新增加生態文明示范建設內容,把應對氣候變化、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輻射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轉化推廣、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農村黑臭河道整治等納入支持范圍。
2.提高市縣對專項資金的統籌能力。取消了資金對同一項目的補助比例不超過該項目總投資50%的限制,并把市(縣)環境監管、監測、執法、應急能力建設及運維納入支持范圍,有力支持全省環境監管能力建設。
3.優化資金分配方式。切塊市縣資金采用“項目法”和“因素法”相結合的方式分配,既可以對地方的重大項目通過“項目法”直接支持,又通過增加“省項目儲備庫項目儲備情況”因素調動地方儲備環保項目、改善環境質量的積極性。分配因素由重點任務工作量、環境改善情況因素(按照大氣、水、土壤具體任務細分)調整為“地區環境質量改善情況、省項目儲備庫項目儲備情況、上年度專項資金績效情況、財力因素”。
4.完善項目儲備庫制度。一是專項資金原則上支持入庫項目,確需安排的未入庫項目可履行必要的補庫手續。二是省項目儲備庫實行動態化管理,申報窗口全年開放,三年未執行的在庫項目將自動出庫,形成項目更替的良性循環。
5.強化資金跟蹤管理。建立執行進度、績效評價與預算安排掛鉤機制,對資金執行進度較慢的市、縣(市),按照上年度結余結轉數額相應壓減本年度專項資金。建立季報制度,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實現全省資金項目的跟蹤管理和績效評價全覆蓋,根據項目績效安排下年度資金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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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和加強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近日,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印發了《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20﹞23號)。現就有關問題做如下政策解讀。
一、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的必要性在哪里?
答:“十三五”期間,習近平總書記對生態文明建設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黨中央、國務院出臺《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 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對生態環境保護作出重要部署。隨著機構改革、環保機構垂改以及生態環保工作要求的提高,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業務、管理體系、工作要求有了大幅變化,省財政廳、原省環保廳2016年印發實施的《江蘇省省級環境保護引導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蘇財規﹝2016﹞15號)已不能滿足工作需要,迫切需要修訂完善。為適應江蘇生態環境工作新形勢、新要求,進一步規范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省財政廳會同省生態環境廳廣泛調研、深入探討,結合我省生態文明建設新要求,按照“突出重點、體現公益、精準施策、結果導向”的原則對原辦法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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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的依據是什么?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政府令〔2020〕138號)、《關于進一步加強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實施方案》(蘇政辦發﹝2019﹞74號)等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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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的過程如何?
答:專項資金設立以來,省財政廳先后三次制定(修訂)資金管理辦法(蘇財建﹝2007﹞15號、蘇財建﹝2011﹞20號、蘇財規﹝2016﹞15號)。2020年3月以來,省財政廳會同省生態環境廳在多次討論、廣泛聽取市縣生態環境部門意見的基礎上,依據國家生態環保資金管理辦法、省政府出臺的《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擬訂了《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同年5月,省財政廳在官方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審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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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主要制度內容是什么?
答:《辦法》共七章二十五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章總則,共3條。主要明確了《辦法》的依據、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定義、使用管理原則。
第二章管理職責,共3條。明確了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的職責。
第三章支持范圍,共2條。增加生態文明示范建設、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等內容。
第四章資金使用與管理,共6條。對資金分配的具體因素、資金項目跟蹤管理做了明確的規定,建立以結果為導向的企業補助機制,進一步強化項目庫管理制度和資金全周期管理。
第五章項目申報與審核,共5條。分別對市縣申報、審核及項目儲備制度進行了規定,強調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實行信用承諾制,對列入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黑名單單位申報的項目,不予受理。
第六章監督和績效管理,共3條。要求建立和實施績效評價制度,并把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年度資金安排的依據,形成閉環管理的資金管理體系。
第七章附則,共3條。規定了解釋單位、實施時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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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主要的政策創新?
答:《辦法》明確了省級和市(縣)財政、生態環境部門的管理職責,形成專項資金的系統化、精準化、差異化的資金保障體系,主要創新有:
1.擴大資金支持范圍。根據機構改革,省生態環境廳職能變化相應調整資金支持范圍,新增加生態文明示范建設內容,把應對氣候變化、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輻射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轉化推廣、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農村黑臭河道整治等納入支持范圍。
2.提高市縣對專項資金的統籌能力。取消了資金對同一項目的補助比例不超過該項目總投資50%的限制,并把市(縣)環境監管、監測、執法、應急能力建設及運維納入支持范圍,有力支持全省環境監管能力建設。
3.優化資金分配方式。切塊市縣資金采用“項目法”和“因素法”相結合的方式分配,既可以對地方的重大項目通過“項目法”直接支持,又通過增加“省項目儲備庫項目儲備情況”因素調動地方儲備環保項目、改善環境質量的積極性。分配因素由重點任務工作量、環境改善情況因素(按照大氣、水、土壤具體任務細分)調整為“地區環境質量改善情況、省項目儲備庫項目儲備情況、上年度專項資金績效情況、財力因素”。
4.完善項目儲備庫制度。一是專項資金原則上支持入庫項目,確需安排的未入庫項目可履行必要的補庫手續。二是省項目儲備庫實行動態化管理,申報窗口全年開放,三年未執行的在庫項目將自動出庫,形成項目更替的良性循環。
5.強化資金跟蹤管理。建立執行進度、績效評價與預算安排掛鉤機制,對資金執行進度較慢的市、縣(市),按照上年度結余結轉數額相應壓減本年度專項資金。建立季報制度,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實現全省資金項目的跟蹤管理和績效評價全覆蓋,根據項目績效安排下年度資金額度。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下達省級老舊小區改造引導資金的通知
各市、縣財政局、住房城鄉建設局(房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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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分解下達2020 年度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老舊小區綜合整治目標任務的通知》(蘇政傳發〔2020〕68 號)精神,現將2020 年省級老舊小區改造引導資金下達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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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下達省級引導資金14000 萬元(詳見附表)。資金按2020 年省政府下達各市、縣的老舊小區綜合整治目標任務和財政困難程度等因素進行分配,通過2020 年省與市縣財政結算辦理,列“住房保障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收入”結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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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縣財政部門收到省級引導資金后,應當同有關部門及時將資金分解落實到具體項目。資金使用時列《2020 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210108 老舊小區改造”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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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縣財政、老舊小區改造業務主管部門要對省級引導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并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級預算。市縣要強化資金績效管理,提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確保實現老舊小區改造工作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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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020年省級老舊小區改造資金下達情況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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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0年省級老舊小區改造資金績效目標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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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財政局、住房城鄉建設局(房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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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分解下達2020 年度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老舊小區綜合整治目標任務的通知》(蘇政傳發〔2020〕68 號)精神,現將2020 年省級老舊小區改造引導資金下達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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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下達省級引導資金14000 萬元(詳見附表)。資金按2020 年省政府下達各市、縣的老舊小區綜合整治目標任務和財政困難程度等因素進行分配,通過2020 年省與市縣財政結算辦理,列“住房保障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收入”結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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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縣財政部門收到省級引導資金后,應當同有關部門及時將資金分解落實到具體項目。資金使用時列《2020 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210108 老舊小區改造”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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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縣財政、老舊小區改造業務主管部門要對省級引導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并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級預算。市縣要強化資金績效管理,提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確保實現老舊小區改造工作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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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020年省級老舊小區改造資金下達情況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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